我国海砂资源的开发与对策

如何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加快海洋产业的发展,需要新的思路和新的策略,今天我们将从浅海海砂资源开发的机遇与需求、海砂资源与开发状况、近岸和河道采砂引起的环境问题、海砂开发对策等几方面进行讨论,以促进我国海洋产业的发展。

1、机遇与需求;我国刚进入人均1000美元的发展期,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手段;由于发展条件的差别,东西部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西部人口向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地区转移,沿海大力发展重化工等临海工业已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间的主要发展模式。受建设规模增加的影响,每年建筑用砂和填料的需求日益增加,据估计当前每年建筑用砂量约为26亿t。大江大河是建筑砂的主要来源,但河砂的供应受资源和环境影响的限制,也无法完全满足建设的需求,如珠江三角洲每年的河砂需求量是8000万m³,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珠江三角洲河道年均来砂量约5575万m³,需求缺口比较大;长江每年适合建筑的来砂量约4000万t,为保持长江中下游干流河床冲淤平衡,每年可开采江砂约为3000万t左右,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确定的年开采量为3400万t,远不能满足建筑用砂的需求。

作为建筑用砂的重要组成部分,海砂开采大有可为,初步估算2000年我国约9000多万吨是从近岸海域开采而得,产值约达22.5亿元,主要分布在辽宁、山东、福建、广东、山东、福建、广东、广西和海南诸省。周边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香港、台湾也通过开采海砂来满足其工程建设需要,如日本关西机场和成田机场建设等。日本是当前全球最大的海砂开采国,年采砂9100万m³(合计约2.3亿t),但满足不了日本国内建设需求,还从周边国家进口,2000年从我国进口海砂约600多万t,其中400多万吨来自闽江,到岸价约6~7美元/t。由于环境等问题,日本多个县已颁布法令加强近岸海砂开采的管理。

2、海砂开采的政策与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规定,海砂开采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必须符合国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开发规划的总体原则,应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设施为前提,开采活动必须在勘察的基础上进行,未经探明的资源不得随意动用。海洋防护林带、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区、生物养殖场、军事设施、海岸线附近和其他重要的工程区等区域内不得开采海砂。禁止开采海砂的具体区域由国土资源部划定并公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禁止在海洋保护区、侵蚀岸段、防护林带毗邻海域及重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索饵场开采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严格控制近岸海域海砂开采的数量、范围和强度,防止海岸侵蚀等海洋灾害的发生;加强对海岸采石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岸及周围海域生态环境进行破坏。

3、开发对策;基于对海砂的巨大需求以及河道、近岸海域采砂所产生的大量环境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快近岸海砂资源开发的管理,严格执行海砂开采的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和海砂开采海洋环境监测制度,并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减少近岸采砂活动,将海砂开发的重点转移到浅海和陆架海域,并在充分认识海砂勘探和开采所产生环境影响的基础下,开发浅海海砂资源。(1)编制“我国海砂开发总体规划”,各省市也在国家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省市的规划,规划包括海砂开采区、禁采区范围,每年海砂开采的总量控制数,海砂开采船只数量等指标,以加强我国海砂的管理,保护近岸海洋环境,促进资源合理利用。(2)结合正在开展的“我国近海海洋环境综合调查与评价”项目有关海砂资源综合评价的项目,分期建设我国海域海砂资源数据库系统,并选定优先开发的远景矿区以促进台湾浅滩海砂的开发。(3)开展台湾浅谈海砂勘探综合技术研究,通过集成和优先现有的海洋地球物理、海洋地形地貌、海洋沉积物调查、海底钻探、海砂资源评价等技术,开发适合矿区资源勘探的综合技术体系,并促进勘探能力及队伍的建设和发展。(4)通过区域、全国和周边国家海砂市场需求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分析海砂市场需求与变化趋势和影响海砂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并就开发成本构成开展深入研究,确定开发期和投资额,尽快形成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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